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謂之寺。寺”本來就有古代官署名。隋以後沿用,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唐時,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明代時,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稱為三法司”;清代時,大理寺改名為大理院,并沿襲至民國時期。
大理寺,古時的官署名,它的作用類似于如今的最高法院,負責重大案件的審理。以職能性質來說,它早在秦漢時期便已出現,不過當時叫做廷尉”。北齊時期,該機構稱名為大理寺”,并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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