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援助的受理時間是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并通知受援人。
【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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