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八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内。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視為在期限内發送。
行政訴訟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通知原告限期補正的,從補正後遞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
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行政訴訟的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調解期間、中止訴訟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争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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