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據此可知,商家應以誠信為本,提供的商品的質量狀況應當與自己宣傳的相符,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産品質量責任。對于因商家惡意經營行為造成消費者損失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消費者有權得到加倍賠償,要求商家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賠償責任,金額不足萬百元的,商家應賠償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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