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沒有影響的,欠債起訴屬于民事糾紛,如果後期拒不償還,将會被法院納入失信名單中,可能對子女以後的就業和上學造成影響,比如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财産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财産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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