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瑤檢刑訴〔2021〕Z5号文顯示,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陳某利用他人身份,注冊成立78個(詳見附表1,合肥市新站區16個、合肥市瑤海區8個、合肥市蜀山區9個、合肥市包河區17個、合肥市高新1個、蕪湖10個、蚌埠1個、淮南2個、馬鞍山10個、銅陵2個、六安2個)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到稅務機關申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78個公司不進行實際業務,通過網絡微信群、QQ群發布賣發票廣告,按發票面額按比例收取費用。被告人陳某聯系被告人潘某負責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被告人潘某帶法人到稅務機關進行實名認證、申領發票、稅控盤。經過實名認證的公司,可以通過網上再次申請發票,收件地址填寫被告人潘某提供快遞櫃地點,所有發票均由被告人潘某按與被告人陳某約定的身份和地址郵寄給被告人陳某。
被告人陳某、陳某某、屈某某租賃蚌埠市萬達公寓B座2114室,作為開票窩點。2018年11月,被告人陳某某加入居中銷售發票,從中謀取非法利益,至案發共支付給被告人陳某購買發票費用共計10萬餘元。2019年7月,被告人屈某某加入負責根據客戶提供的開票信息開票,被告人陳某按開票金額的不同支付開票費。至案發,被告人陳某獲利94萬餘元,被告人潘某獲利20餘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獲利5、6萬餘元、被告人屈某某獲利2.9萬餘元。
2020年6月9日下午,警察在開票窩點蚌埠市**公寓**座**室抓獲被告人陳某、陳某某、屈某某,現場扣押三人使用的電腦主機連接打印機各3台、手機6部和空白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87份、稅控盤17個、公章(公司公章、财務公章、發票專用公章、私章)35個、空快遞袋18個;從未拆郵件中查獲合肥弘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公章、财務公章、法人章、印鑒、銷售合同、空白機動車銷售發票00448985-00449000。從8個拆封郵件中查獲六安度池汽車有限公司、合肥瓊厚汽車有限公司、合肥珏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公章等。從被告人陳某住處蚌埠市榮盛華府9幢402室,查獲電腦2台、各類公司公章、财務公章、發票專用公章共34枚,法人公章10枚、印簽留存卡30張,稅控盤3個、營業執照6個(合肥聯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合肥誠承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合肥節三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合肥堅傑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蕪湖榮銳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公安局印章密封袋10個。
經對查扣的電腦進行電子數據取證,從被告人陳某家中電腦中查獲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信息2065張,汽車價格425,524,739.60元,價稅合計484,873,608.5元(其中作廢發票63張,汽車價格12,906,239.30元,價稅合計14,747,719.00元);從被告人屈某某電腦中查獲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信息982張,汽車價格99,445,840.05元,價稅合計112,373,799.00元(其中作廢發票6張,汽車價格359,911.50元,價稅合計406,700.00元);從被告人陳某某電腦中查獲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信息136張,汽車價格38,281,996.67元,價稅合計43,258,656.27元(其中作廢發票1張,汽車價格805,309.73元,價稅合計910,000.00元)。經稅務部門認定,自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6日,涉案78個公司共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3184張,汽車價格563,252,576.34元,價稅合計640,506,063.73元(其中作廢發票71張,汽車價值14,071,460.53元,價稅合計16,064,419.00元),共造成稅收損失75,260,528.92元。
經核查,被告人潘某共申領40個公司(詳見附表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涉案被告人共銷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2178張,發票汽車價值398062092.1元,價稅合計452350597元(其中51張是作廢發票,發票汽車價值11185896.75,價稅合計12742219元)。經計算,銷售發票是2127張,汽車價值386876195.35元,價稅合計439608378.00元,造成稅收損失52732182.6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陳某某、屈某某、潘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虛開發票,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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