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此後發生征占或糾紛,繼承人是可以為權利人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隻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隻能是該村村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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