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如下幾種:
1、夫妻共同财産,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産,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财産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産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财産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财産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夥财産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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