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沒有規定消防演練次數。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衆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内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衆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擴展資料:
1、消防演習是為了增強人們的安全防火意識的活動,讓大家進一步了解掌握火災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流程,以及提升在處理突發事件過程中的協調配合能力,增強人員在火災中互救、自救意識,明确防火負責人及義務消防隊員在火災中應盡的職責。
2、公衆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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