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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貼罰單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4 21:29:43

  對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罰決定有異議的,被處罰人可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申請複議,或在3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交警支隊做出的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等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後3日内向市公安局法制科提出。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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