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會車時,須距對面來車150米以外,互相關閉遠光燈,改為近光燈,如果對面來車沒有關閉遠光燈,可變換遠、近光燈,示意對面來車關閉遠光燈;超車時,變換遠、近光燈,示意前車讓路;如果在行駛的過程中,發現後面車輛用遠、近光示意時,隻要有讓路條件,就必須及時讓路、跟車行駛時,不要使用遠光燈;在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不要使用遠光燈;在掉頭時,或遇到交叉路口時,不要使用遠光燈;起步前,關閉雙閃燈,停車後,開起雙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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