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修期”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平常家用電器、手機等3包商品的包修期為一年。在三包有效期内,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商家維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同時,在包修期内商家或企業如果不負責維修,用戶有權提出申述或退換産品。
“保修期”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後的“保修期”。在這個期限内,商家為消費者維修商品,雖然不收取維修費用,但需消費者支付一定的材料費。例如,消費者購買的電視整機保修期為3年,那麼,第一年為整機“包修期”,後兩年為整機“保修期”。如果在第2年内出現質量問題,經營者可以收取零件本錢費。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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