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内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8條、19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内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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