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二手房進行交易的時候,如果房屋買賣不成的,定金能不能退,要依據交易不成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因不可歸責買受人原因的,定金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緻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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