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确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有“原決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等8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重新審理。
這8種情形具體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決定的;
2、原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決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決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5、原決定遺漏賠償請求,且确實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
6、據以作出原決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7、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8、原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