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的問題取決于夫妻是訴訟離婚還是協議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妻子處于哺乳期的,男方提出離婚是不可以的。但是,在女方哺乳期期間,如果女方有重大錯誤,或因婚後與人通奸懷孕,或者分娩期間與人亂搞兩性關系等,男方可以提起離婚,人民法院查明屬實,可以受理該離婚案。
妻子可以在哺乳期離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性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可以提出離婚。如果女性決意要在哺乳期離婚,經法院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據事實情況可以判決離婚。尤其是男方的過錯使女方提起離婚,那麼判決其離婚對女性和嬰兒可能反而會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們的權益。
婚姻法沒有對哺乳期期間的協議離婚予以禁止。因此,隻要夫妻雙方願意且達成協議,那麼夫妻可以在哺乳期辦理協議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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