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或他人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是員工或任何人的法定義務,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就像不得侵犯他人其他财産(如房屋、汽車等)一樣是當然的法定義務,有沒有支付保密費均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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