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招徕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内地旅遊,并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2、招徕我國旅遊者在國内旅遊,為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行李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4、經國家旅遊局批準,組織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并接受旅遊者委托,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第五條規定:“國内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招徕我國旅遊者在國内旅遊,為其代理交通、遊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遊等相關服務;
2、為我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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