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廠上班辭職不批,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并由投訴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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