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婚後想要獨自貸款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不動産買賣合同,用個人的财産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銀行辦理購房貸款的,婚後需用夫妻的共同财産進行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的支付者名下的,離婚的時侯該不動産就由雙方來進行協議處理。
2、假如依照前款的規定雙方不能購達成協議的,那麼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應當歸為登記産權的一方,如果是尚未歸還的貸款,那麼依舊是做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的。那麼隻要在辦理貸款的時候是隻寫了一人的名字,離婚之後房屋就算是一人的。
3、如果是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支付的款項還有相對應财産的部分,那麼離婚的時後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若買房時寫着兩人名字則離婚時各分一半,寫一人的名字就歸那一方。因為是不能做到在婚姻持續期間單獨貸款,所以隻能通過離婚來将房屋歸到一方。
4、婚後想要個人貸款買飯最重要的就是進行産權的明确劃分,買房過程比較複雜,涉及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産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
5、登記屬于個人财産的需要雙方協議約定,可以交由專業的律師起草一份協議然後辦理公證,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确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将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6、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可以教育父母代辦貸款買房事項,也就是說以父母出資的名義進行房屋的購買,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視為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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