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不發工資應該先進行協商,協商失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但是維權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除了以上兩種渠道外,應理性對待工資不發的事情,千萬不要用過激的言行來處理,以免事态惡化,使自己受害更加嚴重或者使自己從受害方變為加害方。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标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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