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土地管理法》法律責任一章的修改原則主要是:
1、要保證所有的禁止性條款在法律責任中都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原《土地管理法》在這方面有明顯的缺陷,許多禁止性條款法律責任中都找不到處罰條款,如原《土地管理法》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但對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中卻找不到處罰條款。這次修改,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2、要充分體現規劃管制的内容,區分實質性違法和程序性違法。對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占用土地建設的,屬于實質性違法,要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對于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隻是沒有履行審批手續的,屬于程序性違法,要對違法建築予以沒收。
3、要與《刑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加大對土地違法的刑事處罰力度。進一步明确哪些土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時會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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