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産房的産權人是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等,使用權人是承租人。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遺留的個人的合法财産,而公産房的産權人并非個人,所以公産房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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