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區内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2、在直轄市内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
3、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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