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萬買了塊勞力士,但沒戴多久後,卻發現走時不準,找了維修中心後,卻發現這塊表竟然是11年前的庫存貨。
近日,南京的林女士就碰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30萬的表每天誤差達15~20秒
據荔枝新聞,2020年6月,林女士在南京金鷹購物中心周大福鐘表行勞力士專櫃購買了一塊勞力士日志型帶鑽玫瑰金女表,售價為299700元。戴了一段時間後,林女士發現手表走時明顯不準。
“發現這個表有時快、有時慢,差不多一個月快慢達20到30分鐘,一天劃下來一分鐘左右。”林女士說,當時買表時,銷售人員說沒有現貨,表後來是從深圳周大福鐘表有限公司寄過來的。
林女士之所以選勞力士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看中了它的超卓天文台精密時計認證,這一認證比瑞士官方天文台認證還要嚴格,确保腕表平均誤差為每天正負兩秒以内。既然是如此精密的認證,為何自己的手表卻出現了很明顯的走時誤差呢?
于是林女士找到了許多維修中心進行檢測,校驗的結果是手表靜止狀态下每天快慢誤差為15到20秒。
為什麼新買的表有這麼大的誤差呢?林女士疑惑,又找了南京幾家有名的二手手表回收機構,“基本确認我這塊表是2009年的,也就是說,我花原價購買了一塊11年的庫存表。”林女士說。
據江蘇城市頻道《零距離》欄目,對于這種問題,林女士覺得有些無法接受,她找到了媒體來到了當時購買勞力士表的這家專櫃,可沒想到專櫃的工作人員并不願意接受采訪,而且也不願意告訴林女士這塊手表的生産日期。對于林女士的疑問,銷售人員振振有詞,他們說:在銷售的時候不需要向客人提供生産日期,客人也沒有權利知道這塊勞力士表是什麼時候生産的。
南京某典當行鑒定師表示,2010年之前生産的勞力士表很容易辨别,表殼和保修卡上都有對應編碼,編碼開頭的英文字母與手表的生産年份息息相關。林女士購買的表的保修卡上印有一串編碼:V414646,鑒定師說:“第一個是V字頭,第二個是表扣上面這個LT,這兩個都是09年表的特征。”
江蘇消保委:勞力士店大欺客
6月9日,江蘇省消保委針對這一事件發表評論稱,本次消費維權事件暴露了手表行業内存在的問題,品牌方所宣稱的“消費者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産日期”更是經營者長期态度傲慢,隻敬畏市場,不敬畏消費者、“店大欺客”的直接表現。
目前我國未對“手表标注生産日期”作強制性規定。根據《産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手表不屬于限期使用産品,因此不受上述規定約束,這就導緻很多手表品牌尤其是所謂“名表”為故意營造神秘感等,不對生産日期進行标注。
江蘇省消保委認為,雖然在銷售時生産日期不屬于手表強制披露信息,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知情權應該是從銷售延續到售後整個過程,交易完成後尤其是糾紛發生時,如消費者對産品生産日期、産地等基本信息需要進一步了解,商家有義務積極披露。
江蘇省消保委表示,作為手表生産企業,勞力士品牌本應當積極與消費者溝通,提供相應手續,妥善處理糾紛。但品牌卻以“商業秘密”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更沒有直接處理客訴流程,隻有當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後,才願意提供;且整個過程,勞力士方沒有任何直接溝通,僅由經銷商代為傳達觀點,這種消極應對、知法違法的行為,完全是“店大欺客”,漠視、不尊重消費者的表現。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企業應呼應消費者合理訴求,對手表生産日期進行售前标注,以供消費者充分選擇。同時,省消保委要求,包括勞力士在内的所有手表品牌企業,應當樹立為消費者服務意識,完善投訴渠道和機制,建立售後服務體系。
目前,商場方金鷹集團已拿出解決方案,表示願意為消費者兜底全額退款。
金鷹國際集團副總裁表示,此事引起了集團的高度重視,在為林女士解決問題的同時,集團也啟動了内部問責程序,将嚴肅處置在處理客戶投訴過程中工作不力的員工。
編輯|孫志成 王嘉琦
校對|盧祥勇
封面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荔枝新聞、江蘇城市頻道《零距離》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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