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民族的男女結婚是可以的。
如果自治區地方婚姻法規,限制本民族與外民族通婚的,則要努力尊重少數民族的習俗,應按照少數民族的婚姻家庭的有關規矩辦事。同時,也要說服少數民族中的有關人員,尊重婦女與外族人通婚的權利,不得因其與外族人通婚而加以歧視或幹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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