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内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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