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代表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後,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後,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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