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
“報廢車”就是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标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标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标志的,應當按照要求強制報廢的車輛。
衆所周知
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車輛
堅決不能上路
然而,總有個别駕駛人
罔顧道路交通安全
心存僥幸駕駛報廢車輛上路
9月4日,洛陽市老城區。9時51分,洛陽交警老城大隊民警在魏紫路高架口執勤,依法對一輛輕型普通貨車例行檢查時,駕駛人楊某昌神情緊張。經詳查,楊某昌不僅未攜帶駕駛證,更嚴重的是其駕駛的車輛已達報廢年限。
後民警依法對駕駛人楊某昌做出罰款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法 律 鍊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标準。
·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 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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