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确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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