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複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僞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僞造信用卡”,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2、僞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僞造信用卡”,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3、僞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4、僞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5、僞造的信用卡内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6、僞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7、僞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别嚴重”。
8、僞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9、僞造的信用卡内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10、僞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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