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維權證據必須保留的是: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争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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