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法律依據】
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滿時,己接近《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退休年齡,雙方可以在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如果雙方達不成一緻,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終止勞動合同後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享受失業救濟金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就業,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社會救濟金,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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