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營養費一天的賠償标準,應該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标準乘以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的比例來進行計算。之所以要支出營養費是因為受害人即使通過一般飲食也達不到受損害身體的需求,所以要進行營養補充。這一筆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費用,是對受害人的輔助治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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