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物業公司在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時,會采取斷電、斷水、限制業主進出物業使用區域、對業主進行罰款或表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給業主造成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等措施;
迫使業主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但這些行為都是不合法的,正确的處理方式應該是雙方協商,達成一緻的處理意見;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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