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内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内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緻的,戶(房)主應注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内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别、戶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号碼、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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