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更換,但要每年簽注。
《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居住證》自簽發或簽注之日起1 年内有效。
有效期滿後持有人拟在京連續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 日内,持本人《居住證》及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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