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戶涉嫌犯罪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辦理,仍可以繼續偵查取證,确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确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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