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随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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