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選中入伍但是沒有去,屬于逃避服役。
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
1、逃避服役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内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2、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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