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分攤法是指對所有的暫時性差異無論是否重複發生都要作跨期分攤,以反映他們對所得稅的全部影響過程。 無論非重複發生還是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均應作所得稅的跨期分攤的一種方法。暫時性差異的分攤應采用全面分攤法,而不采用部分分攤法,其主要理由如下: (1)會計主要記錄曆史過程,如果将未來可能發生交易的所得稅影響數與所得稅的影響數抵消,并不妥當。 (2)暫時性差異産生的所得稅影響數,應在相關事項入賬的同一會計期間确認。 (3)企業管理部門不應武斷地決定哪些暫性差異将來會轉回,哪些不會轉回,從而任意杜撰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财務狀況。 (4)個别暫性差異将來會轉回。即使是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雖然在轉回年度可能被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抵消,但不足以否認每年有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及舊差異轉回的事實,就如同應付賬款賬戶餘額雖然不變,并不表示沒有新賬發生或舊賬償付一樣,所以,所有已經存在暫時性差異均應作跨期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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