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争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産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争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其危害性如下:
1、擾亂公平競争的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競争秩序混亂,形成不公平競争;
2、他削弱和窒息了市場經濟競争機制的應有的活力和作用;
3、嚴重阻礙了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産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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