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幹問題具體意見》明确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的;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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