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裡的有限合夥裡面的一種當事人形态,由發起人擔任一般合夥人。GP負責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雖然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但公司本身是有限責任的,所以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股東承擔對公司出資為限的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實質變成了一個完全的有限責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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