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撤銷權的主體,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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