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内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于企業的生産經營,是被允許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内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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