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共管人的權利有:
1、使用土地;
2、處分土地使用權;
3、獲取土地收益;
4、取回地上物和獲得有關費用之補償。
【法律依據】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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