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自願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财産、債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緻的,可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攜帶結婚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兩張個人大一寸照片、三份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其中離婚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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