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隻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
主要根據對于病人診療是趨好還是傷害;是否産生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長病人的壽命;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中是否能體現病人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禁止過度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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