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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